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等材料。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报告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