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