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