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财产权、林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具等依法抵押融资,支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质押融资。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