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