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县(自治县)、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