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推动乡村人才职称评审,支持企业聘用特殊人才,落实乡村人才待遇。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到乡村就业创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地区、年限等给予返还学费、保障住房、补贴创业资金等支持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