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和整合培训资源,鼓励和支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农技推广机构等开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利用市场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农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致富带头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职业学校开展订单式涉农专业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