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产品结构,统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全产业链布局,重点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鼓励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区县、基地、园区布局,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加工村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支持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电子商务等乡村服务产业的发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