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宜机化改造,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应用推广,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抗旱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新增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市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