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种质资源普查、鉴定评价,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地特色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