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征用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房屋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补偿。企业因配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建设项目,致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