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征用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房屋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补偿。

企业因配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建设项目,致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