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