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