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有效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等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