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扣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车载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提供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由车辆当事人自行及时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协助。
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三十日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扣除车辆保管费等合理支出后返还当事人或者提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