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六条有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站(场)内经营者、进出站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