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权拒绝其乘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