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