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