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根据学前儿童营养餐标准编制营养均衡的学前儿童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学前儿童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幼儿园应当定期公示学前儿童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每周向家长公示学前儿童食谱,不得随意更改食谱或者减少、替换食谱公布的食材品种。

幼儿园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前儿童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调查评估情况向家长公开。

幼儿园应当实行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幼儿园园长或者副园长陪同儿童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建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儿童膳食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家长对幼儿园食堂和供餐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