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参加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在岗期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