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

其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