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原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和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将办学许可证交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