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适宜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和配套的课程资源;

(五)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