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标准的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四)有适宜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和配套的课程资源;(五)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