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资金。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一)县级财政拨款;(二)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拨款;(三)自治县所属国有林场年收入总额的10%;(四)其他。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林下中药材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