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的;(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三)出具虚假报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