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