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