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同一事项涉及不同监督管理部门的,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协作,实行协同监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