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