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有效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游乐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督促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