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社会建设交流协作,支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外籍居民参与社会建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