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社会建设交流协作,支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外籍居民参与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