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理/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源头治理,整合基层治理资源,建设群众诉求服务平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加强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