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当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