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二章 民生建设/第二节 劳动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制度,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企业应当及时回应、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