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二章 民生建设/第二节 劳动就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弘扬工匠精神,实现更多劳动者体面劳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