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数量、结构及分布状况,编制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五年调整一次。

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配置数量、床位总量、专科结构、区域布局、单体规模限制标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