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立医疗机构,是指人民政府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指除人民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区域医疗中心,是指在一个服务区域内主要开展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承担本市高水平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医学科学研究和重大疾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
(四)基层医疗联合体,是指在一个服务区域内,由三级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区域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基层医疗集团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体。
(五)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
(六)一体化运营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与其举办的非独立法人资格医疗机构,在行政管理、资源配置、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七)临床研究,是指医疗机构开展的,以自然人个体或者群体(包括医疗健康信息)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预后、病因、预防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执业许可和备案登记。
(九)医院级别,是指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院的床位数量、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房屋、人员及设备配备等情况核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十)床位数量,包含牙椅和血液透析机数量。
(十一)医疗服务业务量,是指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住院床日数和家庭病床的巡诊人次数。
(十二)医疗卫生人员(含境外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按照规定取得医师、护士(师)、药师(士)、技师(士)、康复治疗师等相应资格或者职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十三)单项诊疗服务许可,是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放射诊疗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申请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诊疗服务许可。
(十四)病历,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十五)电子病历,是指医疗机构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数字化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病历;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电子病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