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