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有效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