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效

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