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