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绿化造林的树种,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