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对城镇、村庄、学校、厂矿、电站、公路、水利工程、桥梁等周围的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