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乡(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山护林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