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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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