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得突破采伐限额。

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在采伐限额内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