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利用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保护管理,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