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森林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科学、规范改造。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作价入股,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