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利用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本级财政预算;(二)上级扶持资金;(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五)捐赠和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